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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各区落实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政策,加强工业厂房供给

发布时间:2024-06-11    阅读量:251    来源: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享到:

  工业厂房是专门用于工业生产和制造活动的建筑物,它们可以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工业厂房的规模和设计通常根据生产需求定制,以适应特定的生产流程和技术要求。工业厂房通常位于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内,这些区域提供便捷的交通、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政策支持。一些地区支持工业物业产权分割,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吸引更多企业入驻。工业厂房是工业生产的基础,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建设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DBJ/T15-235-2021)、广州市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以及所在区关于税收、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标准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各区应制定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实施细则,明确土地出让时产业用房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上限和不得再次转让的年限,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落实工业建筑单倍计容层高基准值等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第二条 支持只租不售产业保障房建设。支持各区将工业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具有产业保障房建设职能的机构,建设只租不售、用于工业发展的厂房,作为吸引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入驻的产业保障房,或者用作因为征地拆迁等搬迁需要安排的产业临迁安置房、周转房。

  各区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用于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并配建产业保障房的,土地竞得方在按要求建设完成并无偿移交产业保障房后,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全部分割转让。

  产业保障房建设主体应与相关管理主体签订项目履约协议书,履约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等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产业保障房租金应遵循“保本原则”,其价格应低于同区域、同品质的产业用房租赁价格,并严格控制租金价格年度涨幅。(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支持可租可售工业厂房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可租可售的工业厂房作为产业保障房。支持各区落实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政策,加强工业厂房供给,保障中小微企业置业落户发展需求。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细化分割登记、转让和受让的主体的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可采取弹性租期产权分割。经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分割转移登记:

  (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可直接进行转让;

  (二)属于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租赁半年后即可进行转让。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第四条 鼓励专用型厂房建设。鼓励分行业建设专用型厂房,可通过特殊工艺流程论证优化容积率计算标准,引导产业合理有序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各区结合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重点方向,制定针对特定制造业行业专用型厂房的建设规模、经济数据、厂房技术等指标,建设一批专用型厂房项目。各区可结合入驻项目的综合贡献,给予厂房分割转让实施梯度价格优惠。(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加强厂房基础设施配套。按照数字化、绿色化原则,加强工业厂房配套设施建设,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供气管网、安全、消防、海绵城市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远离城镇的项目结合实际需求完善生活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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