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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基金,探索通过设立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发布时间:2024-06-11    阅读量:339    来源: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享到:

  拓宽园区建设融资渠道。利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基金,探索通过设立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产业园区建设。支持产业园区开展REITs试点。聚焦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持续梳理符合条件的存量资产项目并纳入广州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项目储备库,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试点项目发行上市。

       按《广州市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措施》(穗发改〔2021〕89号)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原始权益人,按其净回收资金规模的0.5%发放一次性激励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落户所在区给予配套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市区联动培育特色标杆工业园。聚焦先进制造业“一园区一特色”,针对我市制造业强链补链延链稳链需要,遴选培育若干主体明确、定位清晰、特色鲜明、产业集聚、竞争力强的市区共建特色标杆工业园。

  特色标杆工业园培育项目应四至范围清晰、集中成片连片,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规划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55%,现状为空地的规划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30%。

  市区联动制定特色标杆工业园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意义、产业方向、发展目标、实施主体、规划布局、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招商计划、政策配套等必要内容,择优遴选后报市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第二条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对经认定的市区联动培育特色标杆工业园,市财政按照“谁投资,支持谁”的原则,支持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公共设备、服务设施、中试测试等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区联动培育特色标杆工业园,在达到相应产业发展目标后,按照市区联动制定的特色标杆工业园方案的政策配套内容,市、区两级财政可分别对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公共设备、服务设施、中试测试等平台建设给予相应奖励。市财政给予每个特色标杆工业园的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第三条 支持低效工业园改造提升。对于证载用途为工业、现规划已调整为其他用途、用地单位申请仍按照普通工业用地建设的,经各区评估论证后适宜保留普通工业用地性质的,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历史审批文件等,批量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聚焦现状及规划均为工业、100亩以上成片连片的低效工业园改造提升,遴选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低效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库,对于单位面积综合贡献成效提升显著且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的工业园区,市财政按照工业厂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财政局)

  第四条 支持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项目建设。对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项目运营企业,在试点项目内围绕主导产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20%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财政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探索跨区产业联动共享机制。鼓励形成“中心城区研发孵化+外围城区生产制造”跨区布局合作模式。对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制造环节分区布局的,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对生产制造环节承接区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统计局,各区政府)

  第六条 拓宽园区建设融资渠道。利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基金,探索通过设立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产业园区建设。支持产业园区开展REITs试点。聚焦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持续梳理符合条件的存量资产项目并纳入广州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项目储备库,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试点项目发行上市。按《广州市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措施》(穗发改〔2021〕89号)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原始权益人,按其净回收资金规模的0.5%发放一次性激励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落户所在区给予配套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第七条 本政策各类资金支持措施,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中的各项扶持措施,按照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已享受本市价值创新园区、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资金支持的,本政策措施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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